(2016)皖180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培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培龙,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培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寒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培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培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胡培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胡培龙与王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某地的三叉路口因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人胡培龙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部,王某用玻璃茶杯将被告人胡培龙头部砸伤流血,并致玻璃茶杯破碎。被告人胡培龙从地上捡起玻璃茶杯碎片朝王某面部刺划,致王某面部受伤。经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面部多处玻璃切割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当日,被告人胡培龙经溪口派出所干警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胡培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732元。2016年8月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胡培龙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于同月11日一次性给付了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根据被告人胡培龙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溪口司法所的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胡培龙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培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宣州区溪口镇卫生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宣)公(法临)鉴字[2016]0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汪某、李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培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培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培龙经公安人员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培龙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培龙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胡培龙的犯罪事实和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胡培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培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祥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