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强、彭文、樊国庆、张美、王峰、李玉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强,彭文,樊国庆,张美,王峰,李玉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090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韩强。被申请人:彭文。被申请人:樊国庆。被申请人:张美。被申请人:王峰。被申请人:李玉贞。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强、彭文、樊国庆、张美、王峰、李玉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强、彭文、樊国庆、张美、王峰、李玉贞价值421670.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强、彭文、樊国庆、张美、王峰、李玉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1670.8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28.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