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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燕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南物资供销站、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中南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南物资供销站,张燕,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中南公司,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6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南物资供销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洪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燕,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郭佳丽,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中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法定代表人:孙金贵。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魏丽娜。再审申请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南物资供销站(以下简称航天中南供销站)因与被申请人张燕及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中南公司、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航天中南供销站与张燕于2016年8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航天中南供销站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南物资供销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金刚代理审判员  梅 芳代理审判员  杨 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