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杜春美与高普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美,高普庆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269号之一原告:杜春美。被告:高普庆。杜春美与高普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杜春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春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春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杜春美负担。审 判 长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