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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杜春美与高普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美,高普庆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269号之一原告:杜春美。被告:高普庆。杜春美与高普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杜春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春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春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杜春美负担。审 判 长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