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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胜坤与被执行人李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坤,李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坤,男。被执行人李爱明,男。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130.02元,负担诉讼费243元,执行费50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爱明于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李胜坤赔偿款5130.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