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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梁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46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成,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梁光明,男,1933年7月19日,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梁桃村117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3307196539。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臣。解除保全申请人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豫1626民初24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沁阳市亚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的事故车辆豫H×××××及豫H×××××挂号半挂牵引车大约15万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20000元现金担保,被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H×××××及豫H×××××挂号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丽英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