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先民与郭建卫、鲁秀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民,郭建卫,鲁秀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666号原告:郭先民,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卫,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被告:鲁秀霞,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先民与被告郭建卫、鲁秀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先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先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先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先民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