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9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佃民与吕洪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民,吕洪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166号原告王佃民,女,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传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洪峰,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四路与沂蒙路交汇处4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民诉被告吕洪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佃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佃民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