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高祥书和刘翌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书,刘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271号原告高祥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书与被告刘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祥书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祥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书撤回对被告刘翌的起诉。案件诉讼��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高祥书负担。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