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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与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538号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大道缤纷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7183。法定代表人:叶雄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徽、林辉,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3390427XC。法定代表人:吴文富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月8日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计4822元,由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燕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