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雄新与被申请人王祁郴、曹凯伦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雄新,王祁郴,曹凯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910号申请人唐雄新,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祁郴,女,汉族。被申请人曹凯伦,男,汉族。申请人唐雄新与被申请人王祁郴、曹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雄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祁郴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与健康路交汇处4G07、5G07两套房产;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中路8号109、110、111三套房产;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中路8号112、201、301、401四套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曹凯伦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五岭市场南苑6栋124、224两套房产;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五岭市场南苑6栋125、225两套房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雄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祁郴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与健康路交汇处4G07、5G07(产权证号:000498**)两套房产;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中路8号109、110、111(产权证号:00082291)三套房产;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中路8号112、201、301、401(产权证号:00090608)四套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曹凯伦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五岭市场南苑6栋124、224(产权证号:开2004001**)两套房产;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五岭市场南苑6栋125、225(产权证号:开2004001**)两套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揭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