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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安村一组组民与被执行人XX贵欠款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安村一组组民,XX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41号申请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安村一组组民被执行人:XX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安村一组组民与被执行人XX贵欠款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