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宝星与梅芳、舒裕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宝星,梅芳,舒裕婷,梅琳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监2号原审原告李宝星。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梅芳。委托代理人王传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舒裕婷。委托代理人王传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梅琳侦。委托代理人王传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俊涛。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原审原告李宝星与原审被告梅芳、舒裕婷、梅琳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巍审判员 韩朝贵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