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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宝星与梅芳、舒裕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宝星,梅芳,舒裕婷,梅琳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监2号原审原告李宝星。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梅芳。委托代理人王传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舒裕婷。委托代理人王传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梅琳侦。委托代理人王传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俊涛。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原审原告李宝星与原审被告梅芳、舒裕婷、梅琳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巍审判员 韩朝贵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