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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伍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大学城北大校区G栋教学楼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SAVA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61元)车锁剪断后将车盗走,车辆通过OQ网上销赃后得款400元。2016年5月5日19时17分许,伍某来到在深圳市龙岗区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气象楼楼下,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盗走,车辆销赃后得款870元。2016年5月14日中午,伍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大学城图书馆北门一楼自行车导放处,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69元)的车锁剪断后将车盗走,车辆通过QQ网上销赃后得款400元。2016年5月20日晚19时许,伍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信息学院E3栋楼下,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的车锁剪断后将车盗走,在该校北门口被保安张某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次日,伍某因在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两单盗窃事实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7日12时40分许,伍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大学城图书馆附近时,因行踪不定被保安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登记表,淘宝购车交易信息,偷车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张某、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韦某、陈某、叶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唐某的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伍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深南检量建〔2016〕112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伍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次数、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十五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执行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