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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陶四平与刘勇民、刘洪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四平,刘勇民,刘洪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070号原告:陶四平,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孙大圣,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民,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洪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四平与被告刘勇民、刘洪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四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四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陶四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