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钟建华与欧阳曼华、欧阳霞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建华,欧阳曼华,欧阳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撤1号原告钟建华,男。委托代理人何丽,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兰英,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欧阳曼华,女。被告欧阳霞玲,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建国,常德市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钟建华与被告欧阳曼华、欧阳霞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建华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单 亮代理审判员 吴宁辉人民陪审员 陈学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