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郭焕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催89号申请人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专业园区(孟电工业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郭焕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习栋,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7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6月23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8298537,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福耀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旺多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由申请人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海明审 判 员 张松海代理审判员 姚燕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