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028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窜至本市横店镇江南路143号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从吕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后备箱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元的绿色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三星手机1只及身份证等财物。案发后,上述绿色钱包、手机、身份证等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吕某某。2016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唐某窜至本市横店镇江南路“可可爱小屋”店铺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从潘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后备箱内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元、价值人民币2114元的玫瑰金OPPO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白色OPPO手机1只等财物。案发后,该白色OPPO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潘某某。综上,被告人唐某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某、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收款收据、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2016)4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应赛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