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崔××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男。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崔××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行至泰来县汤池镇派出所门前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崔××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被告人崔××于2015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崔××的供述,提取血样笔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崔××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崔××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崔××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井庆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