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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464号原告: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邹某以与李某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