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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连与舒万银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连,舒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XX连,女,生于1953年1月21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舒万银,男,生于1947年3月24日,汉族,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舒万银支付赔偿款3351.55元,受理费3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舒万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万银存款3436.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