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连与舒万银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连,舒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XX连,女,生于1953年1月21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舒万银,男,生于1947年3月24日,汉族,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舒万银支付赔偿款3351.55元,受理费3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舒万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万银存款3436.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