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6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金勇申请执行王林峰、王桃、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金勇,王林峰,王桃,张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6执恢50号之一申请人雷金勇,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执行人王林峰,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执行人王桃,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张晓玲,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受理的雷金勇申请执行王林峰、王桃、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峰在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有安全生产风险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峰在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风险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