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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嘉城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嘉峪关开林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文道均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开林建筑设备租赁部,文道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嘉城执字第876号申请人嘉峪关开林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者储开林。被执行人文道均。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开林建筑设备租赁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道均给付其租赁费41000元,延迟债务利息500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15元,以上共计46515元。此案办理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开林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6年8月20日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