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杨先武、何振令、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杨先武,何振令,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304号原告刘和平,男,生于1965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曾祥俊,潜江市积玉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先武,男,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机动车驾驶员。被告何振令,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个体运输户。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茂源接南段路西4号。法定代表人王喜才,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变电站办公室2楼。代表人周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诉被告杨先武、何振令、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和平以遗漏赔偿项目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刘和平负担。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