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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寿安与毛广林、周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广林,徐寿安,周正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广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发。上诉人毛广林因与被上诉人徐寿安、周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0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广清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毛广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广林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上诉人毛广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