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与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法定代表人宋明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义渡亭组339号。法定代表人刘乐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4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954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9195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