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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5

案件名称

傅哲华诉曹红兵、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哲华,曹红兵,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525号原告:傅哲华,男,汉族。被告:曹红兵,男,汉族。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高,男,系捷安迗货物运输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哲华诉被告曹红兵、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哲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哲华以其主张的后期部分费用未发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原告傅哲华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岳人民陪审员  袁胡英人民陪审员  李购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