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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兴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8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萍,女,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77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兴萍酒后驾驶渝A529**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海洋馆路段与他人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4mg/100ml。被告人张兴萍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兴萍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兴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纯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籍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