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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8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879号之二申请人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栾居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光瑜,男,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和,男,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办事处前许街16号。申请人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聊建行处字[2015]70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我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因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分,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聊建行处字[2015]70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雷素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