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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8日1时许,周某(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东街燃点烤吧饭店门口因琐事与师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周某离开饭店,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铁棍、砍刀返回燃点烤吧饭店,将师某及其朋友朱某、王某打伤。经鉴定,朱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师某、王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是辩称其并未持刀,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凌晨0时许,周某(已判刑)等人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东街燃点烤吧吃饭,在饭店门口停车时与被害人师某等人因为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均到燃点烤吧吃饭。大约凌晨1时许,周某离开饭店,并在烟厂附近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乘车返回燃点烤吧,持铁棍、砍刀将师某及其朋友朱某、王某打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师某、王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周某、刘晶晶的供述,被害人师某、朱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郑某、李某的证言,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张)伤鉴(法医)字(2015)第310号、263号、2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等人共同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积极参与者,系主犯,经查其在参与殴打他人过程中未持铁棍、砍刀等器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涛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贾静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军英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