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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路易登家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X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路X登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677号原告:联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斌。委托代理人:戴某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路某登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联X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路X登家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X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X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劭审判员 马占举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