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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金城溢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江阴金城溢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608号原告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范港村)。法定代表人陈正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金城溢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金城溢丰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以被告江阴金城溢丰织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