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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马东杰、新乐市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马东杰,新乐市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51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杰,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新乐市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南环路95号。法定代表人马小坠,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8号美东国际12#(A座)6层。负责人:康洁,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马东杰、新乐市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