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青高与湖北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青高,湖北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30号申请人陈青高。被申请人湖北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法定代表人熊飞,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青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青高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青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天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金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