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李艳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李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驻扎地:绵阳市安县界牌镇石安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林,该部部长。被执行人李艳均,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艳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