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宫本强与吉林省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本强,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671号原告:宫本强,男,2000年5月22日生,汉族,靖宇县三中学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理人:宫云飞(宫本强父亲),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刘兴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本强诉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本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24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