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候素梅与蔡治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蔡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453号原告侯某某,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纪某某,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张春晖()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春晖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