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强墙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常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强墙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马常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墙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范兴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光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常和,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墙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常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3755.52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273755.5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