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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300号原告:徐某,男,1988年7月2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孔志,舒城县杭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女,1991年3月14日生,农民,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