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肖南锋、隆小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南锋,隆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39号申请人肖南锋,男,生于1955年4月11日,住恩施市。被申请人隆小宝,男,生于1991年9月27日,重庆市丰都县人,住恩施市。申请人肖南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隆小宝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隆小宝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99的存款71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南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隆小宝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99的存款7100元。申请人肖南锋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