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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季长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长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49号罪犯季长江,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宁城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赤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季长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连带赔偿原告人17186.32元人民币。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2003)内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于2008年3月16日、2009年7月29日、2011年3月24日、2012年8月15日、2015年3月31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5年零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9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季长江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季长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季长江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20000元、连带赔偿原告人17186.32元人民币均未履行,有原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22个月,消费金额为2241元,月均消费10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长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4年。(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