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卫前路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抓获,2015年12月1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在新乐机场路众城停车场,被告人吴某甲以借钱盖房子为由,用作废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0万元。现高某已向吴某甲追要回1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记录、作废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登报作废声明、证人证言、土地登记审批表、借款条、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庭审中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因为证和土地相符,其借高某款给付利息,未造成损失,并且已经归还了10万元。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在新乐机场路众城停车场,被告人吴某甲以借钱盖房子为由,用作废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30万元。现高某已向吴某甲追要回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说明案件来源于被害人高某报案。2、辨认笔录,证明报案人高某辨认出被告人吴某甲及给吴某甲担保贷款的边某甲。3、借款条,载明甲方高某借给乙方吴某甲33.6万元,到2014年10月11日截止必须全部还清甲方33.6万元。如逾期无法偿还时,可将乙方的固定房产,或其他固定资产作为等价偿还(由评估部门报价),或由担保人全额偿还。并且甲方有权提请新乐市人民法院诉讼。4、2014年11月26日高某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吴某甲,地号7-(5)-150,座落:正定县常胜街,图号23.00-49.50,地类(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78.13㎡。5、户籍证明。6、2014年11月26日高某提供《房屋抵押》,载明今有吴某甲借高某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元整),以逾期不能偿还,现有吴某甲平房住宅用地正定常胜街卫前路9号一处做抵押,2014年10月24日还清,如不偿还,吴某甲住宅用常胜街卫前路9号所有权归高某。借款人:吴某甲(签字、捺印),担保人边某甲(签字、捺印)。7、2014年11月26日高某提供《宗地图》,载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本宗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吴某乙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全家协商一致由其儿子吴某甲继承其中四分之一。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注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保管不善丢失,并于2013年7月13日在石家庄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声明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现予以补发新证,证号0108/2013,2013.8.22。8、高某提供《石家庄日报》(2013年7月13日,星期六),载明吴某甲,正定县常胜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正定国用(2010)第0080号丢失,声明作废。9、保证书,载明吴某甲在正定县常胜街拥有国有土地一处,并于2010年4月28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正定国用(2010)第0080号,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现因保管不善丢失,特此在贵报登报声明作废。并于2013年7月13日在《石家庄日报》第3版登报声明作废。现申请补办新证,今后凡因旧证而引发的一切问题,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吴某甲签字,捺印。10、2015年12月21日新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寿中队《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吴某甲补办土地使用证档案资料壹份。11、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使用权人:吴某甲,证件种类:身份证,证件编号:130123750420001,地号7-(5)-150,座落:正定县常胜街,图号23.00-49.50,地类(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78.13㎡。12、2015年12月28日吴某提供《离婚协议书》,证实吴某甲与贾某2006年12月1日自愿协议离婚,吴某甲所欠债务由吴某甲承担,贾某概不负责。家中房产归吴某所有。13、2015年12月28日吴某提供《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吴某甲、贾某于2006年12月1日登记离婚。14、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抓获证明》,证实吴某甲于2015年12月1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抓获。15、正定县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前科证明》,证实吴某甲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16、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于2008年1月入职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至正定邮政局工作,于2015年6月被辞退。17、刑警长寿中队工作说明:(1)经我局查找边某乙(边某甲),其常年不在家,家人也无法联系上她,无法对其询问。(2)正定县国土局对吴某甲用于抵押借款的正定国用(2010)第0080号,土地使用证的作废及申请新证的说明,在我局调取的该土地使用证档案中有说明。(3)吴某甲在供述中提到一个担保公司、张某(音)、正定县邮政快递公司的一个同事、正定金河大厦一个担保公司、老秋、李某(音)几个人的欠款,因其所说的几个地址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太简单,经我局查找无法找到具体的还款人员,无法核实吴某甲的供述是否属实。18、证人证言(1)证人边某称,吴某甲是我姐边某乙的男朋友,边某甲我不认识。我在2014年7月11日给吴某甲做担保向高某借款336000元钱。2014年6月份的一天我姐姐边某乙找到我说吴某甲老家要拆迁,想把房子翻盖一下,拆迁时补偿的钱多。2014年7月10日下午我就给新乐的朋友高某联系借钱,后来我领着我姐边某乙和吴某甲就来新乐找的高某,高某看了看吴某甲的土地证,问吴某甲借多少钱,吴某甲说借30万,我就给吴某甲做了担保,写了一个借款条,借款条上写的是336000元,有36000元的利息钱,借款期限是三个月,到2014年10月11日必须还清,我在担保人一栏签了我的名字,高某就借给了吴某甲30万元钱,给的现金。(2)证人吴某称,吴某甲是我父亲,他和我父母离婚后,我跟着父亲生活,住在正定县正定镇卫前路9号我家的平房里。我父母离婚时,他们协议离婚后把房子给我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上也写清楚了,产权是我的。吴某甲没有和我说过他用房子抵押贷款的事,我也不知道,到我父亲被抓后,我才听我母亲说的,他把房子抵押了,但具体怎么抵押的我不知道。我不同意吴某甲卖了正定县正定镇卫前路9号后还贷款。吴某甲办我们住的房子的土地使用证的事我也不知道。我们住的房子是划拨土地,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但是办不了房产证。19、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称,我是2014年10月23日在新乐市机场路众城停车场被骗的。2014年7月11日,吴某甲向我借款33.6万元,说盖房子,借期3个月,并且写了一个借款条。担保人边某。并且将吴某甲的一个正定县位于常胜街,面积178.13平分米的土地使用证放到我这。可是借款到期的10月11日,吴某甲偿还不了我钱,就又给我于2014年10月23日写了房屋(抵压)抵押条,内容是正定县常胜街卫前路9号一处做抵押,2014年10月24日还清,如还不偿还吴某甲住宅用常胜街卫前路9号所有权归高某。担保人边某甲,可是吴某甲偿还了钱时,我去正定查看该处房产时,正定土地局人说吴某甲抵押在我处的土地证使用证是作废的,该证已经于2013年8月22日已经挂失并补办了新的土地使用证,这样我就来报警了。当时我给了吴某甲30万元的现金,当时说好的是还的时候给我33.6万元,所以我一共给了他30万元,另外的那3.6万元是他应该给我的利息。吴某甲后来没有全还我钱,后来借款到期后,我一直向他要,但是他只还了我十万元,其余的没有还。20、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甲供述,称我没有诈骗,我借了新乐高某钱了,但不是诈骗,他告我诈骗的。我2014年7月11日借的,当时我们签了借款协议,并让边某做的担保人。我和高某签了一份房屋抵押协议,担保是边某甲,是我和边某甲亲笔签的名。我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了高某,土地使用证编号为0080号。我在石家庄日报上登报声明过我的编号为正定国用(2010)第008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我向高某抵押贷款时,边某甲不知道我的国有土地证是作废的。我没给高某说我的抵押土地证是作废的,他也没问。我不知道高某知道我抵押的土地使用证是假的后会不会给我贷款。这三十万还了正定县公安局附近的一个担保公司的借款4万元左右,还了一个叫张某(音)的人4万元,还了我在正定县邮政局速递上班了一个同事2万8千元左右,还了正定金河大厦A座上一个担保公司4万元,还了正定府西街一个卖手机的“老秋”的1万5千元,还了正定县医院附近租房子的叫李某(音)的人2万元。他们具体住哪,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们都是电话联系的。2014年11月份在新乐一个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给高某转账还了10万元,还剩下23.6万元未还。我还款时高某没有给我打条。我借了别人高利贷还不上,就从高某处又抵押贷款还了别人的高利贷。我在外面连着高某这三十万另外欠别人90万左右。我想卖房子还钱,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也就没有还了钱。我的房子大概能卖92万到110万元之间。我儿子吴某开始不同意卖房,现在我没见过他,不知道他同意不同意卖房。我没有别的收入,只能去找工作挣钱还别人的钱。我要求和高某协商还款,别的没有要求了。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钱盖房为借口,用作废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吴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退赔给被害人的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责令被告人吴某甲退赔被害人高学伟2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彬代理审判员 王 进陪 审 员 郝亚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