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卫生城,组织机构代码:73910647-9。法定代表人:殷九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3562508-7。法定代表人:孟建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发出行政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6日签收),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履行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崇食药监食罚(2015)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以孟佳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6063800072XXXX的账户为公司进行业务交易,现该账户有存款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兴糖业有限公司以孟佳的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6063800072XXXX的帐户存款人民币30350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账号17-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