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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招远锦丰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刘永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远锦丰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刘永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远锦丰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469。法定代表人:史绍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涛。委托代理人:蒋汶林,招远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招远锦丰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招远锦丰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招远锦丰针织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