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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永丽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刑更3号罪犯岳永丽,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了(2015)郯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岳永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在交付执行中,因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现郯城县司法局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为由建议收监执行刑罚。经查,罪犯岳永丽哺乳期已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予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岳永丽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