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终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毛芥暋诉林玲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芥暋,林玲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芥暋,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玲梅,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芥暋因与被上诉人林玲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芥暋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毛芥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芥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上诉人毛芥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