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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王新会与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会,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69号申请人王新会,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有才,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新会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新会各项损失89796.3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合计90796.3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执行款89796.3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合计90796.32元,并承担执行费124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屈振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