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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书平与王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振德,杨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振德,男,193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书平,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现住河北省容城县。再审申请人王振德因与被申请人杨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振德申请再审称,(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振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申请。张保新为阻止复核程序,就车辆损失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复核程序终止。二审仅听张保新一面之词就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明显错误。(二)二审判决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司法实践,认定事故责任为主次责任时,双方承担过错比例一般为70%:30%,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故两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照70%:30%比例判决王振德承担30%的过错责任,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的主次责任,依职权自由裁量的结果,并无不妥。综上,王振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叶 伟代理审判员  贾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