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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辖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鸠江区军宝新型建材厂与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鸠江区军宝新型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商办楼*幢***室****室。法定代表人:吴观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鸠江区军宝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小杨村。经营者:赵邦进,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龙山行政村杭庄**号。上诉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卓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鸠江区军宝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军宝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7民初137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卓达��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买卖合同,无买卖往来,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有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在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如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时,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因供方军宝建材厂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军宝建材厂依约向原审法���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江苏卓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