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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素珍与乔兰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珍,乔兰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珍。被执行人:乔兰艺。本院在执行赵素珍与乔兰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26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