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素珍与乔兰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珍,乔兰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珍。被执行人:乔兰艺。本院在执行赵素珍与乔兰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26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更多数据: